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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装饰装修及装饰材料争议解决 暂行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于:淮南市装饰协会  发布时间:2009/10/20  已阅 次  [大] [中]
  淮南装饰网信息导读:为了维护广大装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广大消费者服务。规范、准确、及时、公正地处理好装饰双方的争议。弘扬正气,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装饰企业的服务质量、敬...

   为了维护广大装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广大消费者服务。规范、准确、及时、公正地处理好装饰双方的争议。弘扬正气,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装饰企业的服务质量、敬业精神和维权意识。给装饰双方搭建一个和谐、诚信、公平、公正、合作的供需平台。进一步促进淮南市装饰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淮南市装饰装修及装饰材料争议解决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装饰装修  
第一条  装饰争议双方以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和实际发生、持有的凭证为依据。(装饰装修合同应是行业统一使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淮南工商管理局监制,淮南装饰协会制定的合同文本。)
第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个人)与消费者签定合同、协议、约定等文本必须签写:1装饰装修单位全名、详细地址、法人姓名、电话,并加盖公章。2个体从业者需签写清楚本人身份证、暂住证,以及务工证编号、联系电话。
第三条  双方规范签约内容:1工程造价单;2工程期限;3工程
设计图纸(效果图、平面图、施工图等);4材料预算单;5工程项目明细单;6工程项目、用材变更单;7工程验收单;8工程保修书;9付款时间与发票、收据凭证;10环保要求;⑾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  装饰企业在接到投诉受理部门通知后应在四小时内安排时间派专人负责接待处理被投诉问题,最迟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施工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如整修不及时给对方或其他环境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限时修复或赔偿。
第五条  装修工程质量验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为准。
第六条  装饰争议按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本省本地区有关规定参考解决。
第七条  争议可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可达成仲裁协议,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达不成仲裁协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有关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应由市装饰协会两名以上(含2人)专业人员(须持有国家人事部门核发的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的技术人员)签发。
第九条  装饰企业施工方在制定装修方案时,有责任向用户(消费者)说明装修方案、内容、过程、用料等事项,以及装饰材料的环保情况。
第十条  工程设计图纸,作为装饰合同的附件,须由持有中级职称以上设计师签字并加盖公章(注:设计师的资格证书须是人事部门及装饰行业签发验章的)。

第二章      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装饰施工单位制作的门、窗、桌、椅、箱、柜、墙板、吊顶、涂料、装饰墙面在保修期内出现变形、裂缝、霉变等非人为损坏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变问题应无偿修复、解决,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二条  木结构制作物品保修期2年。
第十三条  水电安装项目保修期3年。
第十四条  橱柜保修期2年。
第十五条  安全门、安全窗保修期3年。
第十六条  油漆项目保修期2年。
第十七条  乳胶漆墙面、顶面保修期2年。
第十八条  瓷砖、花岗岩、大理石铺贴保修期3年。
第十九条  卫生洁具保修期:家装3年,公装1年。
第二十条  水龙头、阀门保修期:家装5年,公装1年。
第二十一条  木地板保修期:家装2年,公装1年。
第二十二条  强化地板保修期:家装3年,公装2年。

第三章     装饰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淮南市装饰建材市场的经济秩序,确保商品质量,明确商品质量和生产、经营、服务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质量与经营、服务发生的争议纠纷时,投诉处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装饰建材经营者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要立即接待处理,四小时内要给予答复,一天内要给予解决。如因拖延解决时间造成不良后果,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装饰建材经营者在进行经营、促销活动中必须坚持诚信为本,不得搞虚假宣传,要向消费者说明,介绍清楚活动过程、目的,并履行合法有效的签约手续,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环保材料批件及质保证书等。大型活动要向有关部门申报,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因经营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受理查实后,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应向消费者道歉并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装饰材料销售商、生产者确有侵权、违规行为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局举报或申诉,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商、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达不成仲裁协议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装饰协会和淮南市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装饰协会  
淮南市消费者协会

文章标签:淮南市装饰协会 装饰装修 保修责任 装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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